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制定,本会定名为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生会。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以倡导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主要原则和宗旨。
第二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和青岛市学生联合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和青岛市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贯彻全国学联第二十八次代表大会和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第四次学生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指示,带领全校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勇于创新,本着“服务、创新、协作、高效”的工作理念,把学生会建设成为“学生之家、干部之校、师生之桥”;
(二)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与沟通,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三)根据学生特点和学生需求,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学术、科技、公益、文化交流等各类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品味高雅、具有国际视野的校园文化氛围,加强对来华留学生的服务与联系,并做好中国学生的出国留学服务帮助,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加强各民族同学之间的团结,为维护中华民族的大团结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籍本科生并承认本会章程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合理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代表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根据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 学代会由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负责筹备并组成主席团。学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
第十四条 学代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和通过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 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修改、审议并通过《青岛科技大学中德科技学院学生会章程》。
(四) 选举新一届学代会主席团。
(五) 选举新一届常代会主任委员。
(六) 确认各学院的学代会代表推选的常代会委员的资格。
(七) 审批新一届学代会主席团提出的执委会名单。
第十六条 在学代会召开期间,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 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 认真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执委会设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办公室副主任、各部门副部长的任免,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各部部长提出并经执委会主席批准,报常代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调整办法:主席团、办公室主任及各部部长由新一届执委会主席提名并经常代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执行主席一人,主席团三人,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执行主席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学代会闭会期间,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常代会三分之二通过产生。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 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三) 向学代会报告工作,筹备下届学代会。
(四) 决定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设设部门负责人三到四人。
第二十八条 各部(室)实行部长负责制,对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晰工作方向、内部职权,并报主席团审批、常代会备案。
第四节 干部
第三十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 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会干部应定期作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学院团委。提交退出学生会申请的干部,需向主席团递交正式书面材料并由所在学院团委盖章确认。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院学代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程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学院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班委会受所在院、系分团委或各团总支和院、系学生会、各团总支学生干部团体的双重领导,接受辅导员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学生会、团总支的学生干部团体决定。
第三十八条 班委会由班长一人、副班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均须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班委会组成情况应提交学生会备案。
第四十条 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在特殊情况下,经院、系学生会、团总支的学生干部团体和辅导员协商一致后,可提前召开全班大会,改选班委会。
第六章 学生会经费
第四十一条学生会经费在学院老师和分团委的监督下独立支配。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是为同学服务的组织,经费和收入都要用在为同学服务这一目的上,学生会对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日常开支由主管老师和主席团审核、批准、报销。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大型活动经费应当在活动前制作经费预算表交学生会权益部备案。活动结束后应将制作经费结算表并附发票或收据交由学生会权益部,由组织人员和指导老师进行审核。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会负责组织的任何活动的帐目应清楚明了,由主席团直接审查,并定期向全体同学公布收支情况。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会在组织各类大型活动时,可以广泛利用社会力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会各部门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但内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 十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