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互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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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布日期:2023-10-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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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大字[2008]154


 关于印发《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学生赴国(境)外
大学攻读学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校直各单位:
  《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全日制在籍学生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业经校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学生赴国(境)外大学
攻读学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青岛科技大学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有关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名牌大学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优质的教学资源,鼓励学生到国(境)外名牌大学进行交流和学习,提高我校学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第一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一条 申请到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在校学习期间,没有受处分的记录;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满足具体项目要求的条件。
  第二条 学校根据有关协议内容向相关学院下达选派通知。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出国(境)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选拔。
  第三条 经过资格审查和选拔的学生由学院组织填写《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学生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申请表》,并填写学院意见。再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财处、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条 如国(境)外大学需要学生网上报名,申请人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在网上进行申请。
  第五条 出国申请获准后,由相关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证件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相关学院院长代表我校与学生签订出国留学协议。相关学院将申请人提交的《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学生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申请表》、《出国留学协议》、《家长同意学生出国保证书》等材料归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等。

第二章 成绩与学籍管理

  第七条 申请出国(境)的学生在得到合作大学录取通知后,按照我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学习期间被所在国(境)外大学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学籍。
  第八条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经我校批准不得擅自转校、转专业学习。
  第九条 在(国)境外学习的学生,须在毕业前7个月向我校提出毕业申请。在达到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大学的合作协议要求,在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我校与国(境)外合作大学的互认学分,提交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原始成绩单以及符合我校规定格式的毕业论文,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及相关学院审定合格后,方可授予青岛科技大学毕业文凭及学位证。
  第三章 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条 获准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在离校前需交齐规定学制内全部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的出国手续费、公证费、护照费、签证费、在外的学费及生活费等均由学生本人负担。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在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学生需每学期向我校相关学院书面汇报学习情况一次。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事宜,参照我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全日制在籍学生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出国留学协议
      2.青岛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学生赴国(境)外大学攻读学位申请表


主题词:全日制在籍生  (国)境外  攻读学位  通知
青岛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1月18日印发